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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度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7-15 11:39:11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作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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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农渔字〔2020〕46号


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限额捕捞工作,省厅制定了《山东省2020年度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14日          


山东省2020年度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和《山东省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山东省2020年度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及《山东省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沿海市开展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完善资源调查及可捕量预测机制,实施捕捞海蜇渔船进出港报告和定港上岸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限额捕捞相应制度。

二、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省厅行政许可处、渔业与渔政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省厅行政许可处负责海蜇捕捞专项证审批发放相关工作;省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负责制定限额捕捞工作总体方案,协调各方推进;省总队组织限额捕捞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各市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对捕捞海蜇渔船管控和执法检查;省资管中心负责组织海蜇的调查评价,开展海蜇资源调查,确定资源总量和最大可捕捞量,提出可捕量建议,统计回捕产量。

为保证海蜇限额捕捞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沿海市应成立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具体包括:捕捞海蜇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申报、确定定点上岸渔港及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含渔获量、港口检查及交易数据)、船位监控及管辖水域执法巡航检查等。

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加强所属渔船的网格化管理、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定点交易管理及渔获量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开捕期和可捕量

根据我省2020年海蜇渔业资源调查情况,结合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实际,确定我省管辖海域海蜇开捕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12时-25日12时,黄海海域海蜇资源可捕量为17875吨;渤海海域海蜇资源可捕量为14418吨。

四、管理措施

(一)许可证发放

申请捕捞海蜇的渔船需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录入专项证申请,经省厅批准后核发捕捞海蜇专项许可证。

(二)渔获配额的分配与管理

我省黄海海域和渤海海蜇渔获总配额量将分别按奥林匹克方式管理、使用渔获配额。在可捕期内,渔船产量每日进行累计,在配额完成总额的95%时,对渔船发出预警;配额完成后,指令渔船返回休渔指定港口(船籍港)停靠。可捕期结束时,如渔获配额未能完成,渔船也必须返港伏休。

(三)渔船作业管理

海蜇作业范围为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且不得跨市作业,流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110毫米。渔船按照《山东省渔船船用通信终端管理办法》安装船位监控设备,各市、县(市、区)通过全省渔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对渔船海上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管控,渔船作业期间必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未能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的渔船不得离港生产,已离港的予以召回。A类渔区不准转载渔获物。

渔船作业期间,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和定港上岸制度,将离港、返港、生产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渔捞日志(附件1),并将作业信息(内容见附件2)通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至少一处定点上岸渔港;作业渔船返港后,在各地定点港口卸载、交易渔获物,各县(市、区)每日派专人对交易情况记入交易登记表(附件3)。

(四)渔船监督检查

一是执法船在海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通报数据、渔捞日志、渔获物的真实情况,参照《2020年山东省海蜇限额捕捞渔船检查流程》(附件4)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项捕捞资格。二是在落实好定点交易制度的同时,对渔船返港后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每天上报交易信息;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定点交易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渔获物统计

(一)渔获物日报

渔船的每网次渔获应在起网后2小时之内如实在渔捞日志上记载,并每日按时将渔获情况和船位进行报送,渔捞日志记载的船位信息将与定位终端的航迹进行比对,并接受渔政船的海上执法检查。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作业渔船通报数据,每日将汇总数据按附件2格式通过管理软件报市局,由市局对通报数据进行核查、确认,通报数据同时提供给执法船,以便海上监督检查。对于渔船离、返港及渔获产量的取消、更正、补报(附件5)情况,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渔获物卸港量统计

渔船返港时,由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获物进行检查,并录入管理软件,检查情况与日报、交易数据进行比对。

(三)渔获物交易统计

渔船返港承载的渔获物必须在定点渔港的交易点进行交易。同时,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交易渔获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计量,每日通过管理软件上报交易信息。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海上捕捞海蜇渔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和违规装载问题,严厉打击渔船救生消防、通讯导航、号灯及防避碰设备配备不齐,不按要求开启等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作业渔船生产安全。

(二)渔捞日志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附件1格式自行印制,在海蜇捕捞结束后进行收缴并统一存放备查。

(三)凡未按要求填写渔捞日志的渔船,除依法处罚外,取消明年捕捞专项品种资格。

(四)工作结束后,各市对通报数据、渔船检查、定点交易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对管理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汇总,于8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省厅并抄送省总队,省总队汇总形成总结报省厅审定后上报部局。


附件:1. 2020年山东省海蜇限额渔捞日志格式

          2. 2020年山东省海蜇限额通报格式

          3. 2020年山东省海蜇限额定点交易登记表

          4. 2020年山东省海蜇限额捕捞渔船检查程序

          5. 2020年山东省海蜇限额取消、更正通报格式

          6. 2020年山东省海蜇限额捕捞作业须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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