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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工作的通知

2021-02-25 09:24:37来源:高邮市农业农村局作者:高邮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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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园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服务中心):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测,积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较高水平。为进一步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保持全市各乡镇(园区)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8%,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渔〔2021〕7号)和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工作的通知》(扬农办〔2021〕10号)精神,现就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用药指导。各乡镇(园区)要发挥渔技人员力量,通过举办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入场、入村、入户活动,加强规范用药、减量用药的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要加强对规范用药的宣传,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平台,以及发放《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0 年 1、2 号》等措施,向养殖主体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让养殖主体规范用药入场、入脑、入心。着力提高养殖主体正确选择和使用渔药水平,督促养殖主体在水生动物执业兽医或渔业乡村兽医指导下,购买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用药,避免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切实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管理,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积极协助我局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停用药以及不遵守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限用药的休药期规定造成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确保2021年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不下降。
  二、进一步落实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园区)要按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督促养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档案,认真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水产养殖品种、苗种来源及放养、投入品采购及使用、用药、销售等情况,相关档案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两年。要积极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的检查力度,实现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馈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养殖生产规范有序开展。
  三、进一步推进减量用药。各乡镇(园区)要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依据水产养殖病害特点和预防控制要求,引导养殖主体在养殖过程中从源头控制病害发生。同时要开展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工作,及时将病害预警信息传达至村户,强化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能力,降低滥用渔药风险,推进减量用药。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模式,通过规范开展苗种生产、推广优质水产苗种,实施苗种产地检疫和质量合格证制度,保障苗种质量和不携带疫病;积极倡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广多营养层次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积极倡导养殖主体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养殖尾水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模式,减少病害发生,推进减量用药。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园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服务中心)要把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作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统筹谋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要按照《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 号)协助我局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违法用药案件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药、售药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震慑。要严格执行《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特别是对养殖基地限用药进行例行监测抽检时,严格落实GB/T30891-2014 中 5.1.3对抽取样品的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履行养殖主体确认程序,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各类养殖主体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科学用药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禁用药管理、休药期制度,并配合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做好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高邮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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