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园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服务中心):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
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测,积极开展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全市
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较高水平。为进一步强化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保持全市各乡镇(园区)产地
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8%,确保不发生重大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渔〔2021〕7号)和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工作的通知》(扬农办〔2021〕10号)精神,现就加强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用药指导。各乡镇(园区)要发挥渔技人员力量,通过举办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入场、入村、入户活动,加强规范用药、减量用药的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要加强对规范用药的宣传,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平台,以及发放《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0 年 1、2 号》等措施,向养殖主体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让养殖主体规范用药入场、入脑、入心。着力提高养殖主体正确选择和使用渔药水平,督促养殖主体在水生动物执业兽医或渔业乡村兽医指导下,购买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用药,避免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切实加强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管理,强化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积极协助我局严厉打击
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停用药以及不遵守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限用药的休药期规定造成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确保2021年全市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不下降。
二、进一步落实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园区)要按照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督促养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
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档案,认真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如实记载
水产养殖品种、苗种来源及放养、投入品采购及使用、用药、销售等情况,相关档案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两年。要积极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
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的检查力度,实现规模以上
水产养殖主体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馈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养殖生产规范有序开展。
三、进一步推进减量用药。各乡镇(园区)要大力推进
水产健康养殖,依据
水产养殖病害特点和预防控制要求,引导养殖主体在养殖过程中从源头控制病害发生。同时要开展
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工作,及时将病害预警信息传达至村户,强化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能力,降低滥用渔药风险,推进减量用药。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模式,通过规范开展苗种生产、推广优质
水产苗种,实施苗种产地检疫和质量合格证制度,保障苗种质量和不携带疫病;积极倡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广多营养层次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积极倡导养殖主体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养殖尾水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模式,减少病害发生,推进减量用药。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园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服务中心)要把加强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作为加强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统筹谋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要按照《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 号)协助我局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违法用药案件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药、售药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震慑。要严格执行《
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特别是对养殖基地限用药进行例行监测抽检时,严格落实GB/T30891-2014 中 5.1.3对抽取样品的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履行养殖主体确认程序,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各类养殖主体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科学用药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禁用药管理、休药期制度,并配合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做好产地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高邮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