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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09:32:36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作者: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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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6日
  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优化渔业产业布局,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沿海地区集中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力争2022年底,全面淘汰养殖泡沫浮球,将传统养殖渔排升级为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或其他环保型渔排(网箱),将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升级为塑胶浮球或其他环保型养殖浮球,在全省先行试点推广深远海养殖;全市养殖海域水质和景观明显改善,单位面积养殖产量、水产品品质、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深远海养殖形成一定规模,促进“渔旅结合”业态发展,建设更加清洁美丽富饶的“海上田园”。
  (二)年度目标
  至2021年底:完成总任务的30%,重点开展连江县黄岐镇、筱埕镇、下宫镇,罗源县鉴江镇,福清市沙埔镇等海域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
  至2022年底:力争全面完成总任务,重点开展连江县安凯乡、苔?镇、马鼻镇、透堡镇、坑园镇、官坂镇,罗源县鉴江镇、碧里乡,福清市东瀚镇、三山镇、龙田镇、城头镇、新厝镇等海域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
  至2023年6月底:做好任务收尾、全面验收和绩效总结等工作。
  二、实施主体
  连江县、福清市、罗源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其管理辖区内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宣传发动、普查核实、政策执行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布局海上养殖空间。沿海各地要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绿色发展要求,全面优化养殖空间布局。各地要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保障航道、渔业生产通道等规划布局,统筹安排海域滩涂养殖生产,以村(居)为单位整体推进海区连片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使改造后的海上养殖区整齐、美观。各地要结合港湾和近海养殖容量情况,调减近岸、港湾小网箱养殖规模和密度,增加网箱养殖的深度,积极引导发展深远海养殖,开辟我市海上养殖新空间。要全面优化养殖产业结构,引导发展特色名贵鱼类网箱养殖,大力发展贝藻类养殖,积极发展碳汇渔业。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强化养殖设施源头管控。沿海各地要严格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禁止使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浮球、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造材料,全面淘汰、回收传统水产养殖泡沫浮球。各地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岸上泡沫浮球、泡沫船等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全面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部分塑料制品政策,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销售调整等工作,从源头上阻断非环保养殖设施向海上输送。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三)加强海上养殖规范管理。沿海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进一步加强海上养殖现状管控,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海事、港口、海警等执法队伍要加强海上养殖联合执法巡查,杜绝超规划养殖和泡沫浮球等养殖设施反弹,确保海上养殖符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要进一步做好养殖用海调查工作,推动福州市渔业养殖智能化管理项目建设,强化智能动态管理,建立海上养殖台账,健全海上养殖信息档案,实现养殖属性及空间信息“一张图”管理。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福州海事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州海警局(四)严格养殖设施质量监管。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制定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技术要求,对设施原料、产品质量、检测要求、结构要求、锚固系统等方面进行规范,切实提升养殖设施防抗海流变形和大风破坏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上环保型养殖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市里制定的相关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技术要求。同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以及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要求,加强对环保型养殖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抽查产品,保障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产品质量。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海洋与渔业局、工信局(五)升级改造海上养殖设施。全市沿海现有25.26万口传统养殖渔排全面升级改造为塑胶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或其他环保型养殖渔排(网箱),9.29万亩贝藻类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全面升级改造为塑胶浮球或其他环保型养殖浮球,新建643口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沿海各地要对照《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统筹谋划,整体推进,确保完成各项年度任务和总体任务。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六)做好废旧养殖设施处置。沿海各地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做好废旧养殖设施处置管理工作,在养殖区周边设立集中堆场,建立渔业垃圾上岸后的集中处理机制,做好渔业垃圾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在废旧渔排拆解和贝藻类养殖设施泡沫浮球替换过程中,要督促养殖户在渔排周边海域设置围栏,及时将废旧设施和垃圾清理上岸妥善处置,并将养殖区及周边环境整洁情况作为海上养殖转型升级项目验收的前提。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委(七)推动发展深远海养殖。沿海各地要依据养殖规划制定深远海养殖发展布局方案,确定适合深远海养殖的海域及其适合养殖的高附加值品种。积极支持连江县创建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要组织研发制造成本低、安全性能好、科技含量高的深远海养殖平台和养殖工船,推动海洋渔业向深远海型、集约型、高端型转变。连江县要先行试点推广深远海养殖,鼓励企业和养殖户采取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大规模深远海养殖产业化经营,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投资经营模式。各地要引导养殖主体立足深远海、仿野生、高品质,积极打造品牌渔业,开拓销售渠道,开展水产品深度加工,确保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工信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八)探索发展渔旅结合业态。在鉴江、黄岐半岛、福清湾、兴化湾等地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海区,配套建设观光摄影点、休闲垂钓点等设施,发展渔家乐、休闲垂钓、渔事体验、研学等渔旅融合业态,加强海上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实现海上养殖和生态观光旅游紧密融合,推动“渔旅结合”业态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文旅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成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市领导具体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效能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强化组织领导,高位推动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县级要建立由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一县(市)一策”“一地一方案”(各地行动方案应于6月18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时限,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地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实现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帮扶,协助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顺利完成海上养殖转型升级任务。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旅局、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林业局、检察院、法院、效能办,福州海事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州海警局,支持单位:福建银保监局(二)完善配套政策。沿海各地要因地制宜借鉴宁德市海上综合整治工作经验做法,以及连江县黄岐镇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两证联动”为主要模式的养殖海权改革经验,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海上养殖有证、有偿、有序、有度,有效保障养殖生产空间,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各地要落实海上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相关部门要围绕“增品、扩面、提标”,完善养殖保险具体政策,满足沿海各地养殖户参保需求,提高渔民海上养殖抵御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支持单位:福建银保监局(三)落实资金保障。财政对传统养殖渔排改造、筏式养殖泡沫浮球改造和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建设投入予以奖补。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低于总投入的50%,其中省级财政按照“先改造后补助”的原则,承担各级财政总投入的60%,并分年度到位,由市级统筹安排;市级与县级承担各级财政总投入的40%,市级与县级原则上按照1:1比例分担。各地要落实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所需资金,统筹中央、省、市涉海涉渔专项资金和自有财力,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积极支持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发放、设施安装、项目验收等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流程,鼓励以村(居)委会作为升级改造项目补助的申报单位。对海上养殖设施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创新水产养殖业适用的金融产品,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水产养殖业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水产养殖,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策划,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做法等,营造全社会支持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向渔民、养殖户等普及相关知识和政策,提升沿海群众依法依规科学养殖意识。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五)强化督导考核。省级财政对2021年-2023年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设区市,按照各级财政总投入的10%实行正向绩效激励。市级财政对2021年-2022年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县(市),按照各级财政总投入的5%实行正向绩效激励。市级根据各县(市)任务完成情况将省、市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县(市)。省、市正向激励资金不得抵扣县级应承担的升级改造补助。市、县两级要建立工作考评督导制度,将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纳入对沿海县(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工作进度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告诫等方式进行督导,确保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沿海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效能办、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附件: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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