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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市官渡区兴林水产品经营部申办《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2021-06-09 11:26:47来源:昆明市农业局作者:昆明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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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兴林水产品经营部:
  你公司向我局申办《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材料齐全,已受理承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的规定。经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昆明市农业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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