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现就《关于收回高宝邵伯湖捕捞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收回洪泽湖捕捞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收回骆马湖捕捞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收回太湖捕捞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收回?湖捕捞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7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渔政监督管理处,邮编210036。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snynctyzc@163.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2日
制定说明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湖泊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各省管湖泊收回捕捞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我厅正在全力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工作,发布收回捕捞权的公告是省管湖泊捕捞权收回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收回捕捞权的,应当发布收回捕捞权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政府2020年7月4日印发的《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确立的退捕任务后,我厅即组织各省管湖泊起草了《公告(草案)》,并于7月14日征求了沿湖由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各市反馈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评审稿)》,于7月17日在南京召开了论证会,邀请了相关法律专家以及各省管湖泊分管领导进行了研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在厅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撤回捕捞许可的时间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与沿湖各设区市协商确定了各省管湖泊收回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的具体时间。
(二)关于撤回捕捞许可的补偿
根据省政府实施方案,考虑到撤回捕捞许可的补偿与渔船渔具交接、安置等结合起来,均由设区市、县(市、区)完成,据此在《公告》中表述为“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便于具体操作。
(三)关于执法监管
明确了撤回捕捞许可后,违法捕捞的,将由各湖泊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四)关于后续工作
为便于渔业生产者了解后续情况,在公告末尾对相关签订协议、相关证书交接、渔船渔具交接和安置等工作进行了简要介绍。
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