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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山东省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13 10:38:12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作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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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1月由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5年来,《规定》对规范渔船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我单位对《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以下邮箱提出意见建议:

shyyyyt_zdcjc@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


附件:山东省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稿)

  山东省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保证渔业船舶身份的唯一性、合法性,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登记的或将在我省登记的国内渔业船舶。
  第三条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是渔船的电子证件,是渔业船舶身份识别的重要依据,包括渔业船舶卡、渔业船舶身份标签等。
  第四条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由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统一定购,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的制作、发行、回收和销毁。
  第五条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和发放: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和发放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于新建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取得国籍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制装申请。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由安装人员签字领取;其中:渔业船舶身份标签安装在渔业船舶的指定位置上,渔业船舶卡发放给船舶所有人。
  第六条 渔业船舶身份标签按以下要求进行安装:
  (一)渔业船舶身份标签安装前,船舶所有人应填写《船舶所有人声明书》,该声明书应存入船舶检验档案。
  (二)渔业船舶身份标签使用统一定制的专用抽芯铆钉或防拆卸螺丝永久性安装在渔业船舶的指定位置上。
  1、对有驾驶室的钢质、玻璃钢渔业船舶应安装在驾驶室的侧壁或后端壁的围壁板外侧或机舱出入口内侧明显位置,木质渔业船舶安装在驾驶室内船中部顶端主要结构件上。
  2、对于没有驾驶室的渔业船舶安装在船舱的横舱壁上部,内陆渔业船舶安装位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三)安装人员应对渔业船舶身份标签的安装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渔业船舶身份标签发放到船舶所有人手中由其自行安装。
  第七条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按以下情形收缴、注销: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的收缴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时,应同时收缴其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并交由省总队直属支队统一登记销毁。
  渔业船舶因报废拆解的,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应根据当地有关政策收缴后交由省总队直属支队统一登记销毁。
  渔业船舶因海损事故、火灾等原因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持海事部门或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材料,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检验证书,并交回渔业船舶卡。
  第八条 渔业船舶买卖时,买入方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实船核实渔业船舶身份标签的完整性,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业船舶的真实性,经临时检验合格后,变更相关信息。
  购买自外省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向省总队直属支队申领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后,实船测量并确认渔业船舶的真实性和船证相符,安装渔业船舶身份标签,向船舶所有人发放渔业船舶卡。
  出售至外省的渔业船舶,其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应在船舶所有权注销前予以收缴。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必须对渔业船舶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不得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
  由于碰撞等特殊原因导致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损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海事调查报告或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结案报告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报告并交回损坏的标识,无法交回的应说明原因,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后予以更换。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免费发行,其制作、安装不得向渔业船舶所有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在规定时限内安装渔业船舶电子身份标识的;
  (2)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未对渔业船舶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的。
  第十二条 各级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普查、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及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10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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