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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

2020-09-04 08:49:18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作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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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农通告〔2020〕2号
  为加强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全面禁止使用电毒炸等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的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禁用渔具共7类26种。分别为:笼壶类:地笼、底拖吸螺网;陷阱类:定置网、迷魂阵;刺网类:三层刺网(层数≥2层,网目≤4cm);张网类:张网(多桩有冀单囊张网、双?框架张网,网目≤2cm)、纟豪网(网目≤2cm);底拖网类:机动底拖网、耙网、底拖捕螺网、吊杆电耙、电拖网、电扒网、吸螺(蚌、蚬)船、针弓网、密眼网或布网(网目≤2cm);敷网类:拦河网(网目≤7cm)、拦河罾、岸敷箕状敷网、岸罾、高网(网目≤7cm);滚钩类:滚钩、划钩、鳜鱼钩、蚌耙子。
  (二)禁用的捕捞方法6种。分别为:电鱼、毒鱼、炸鱼、鸬鹚捕鱼、水獭捕鱼和敲罟渔法。
  以上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农村部、省政府明确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严禁制造、销售,依法严禁在天然水域使用。
  二、对携带、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和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渔船,以及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的实体门店、网店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在禁捕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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