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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9-02 10:25:58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禁捕办作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禁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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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我省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规范垂钓管理,我厅起草了《江西省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9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xsjbb@163.com。

  附件:江西省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江西省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水域及其岸坡临水一侧区域的垂钓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钓具、钓法,从天然水域中捕捞(获)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除增殖水生生物外,全省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均属国家所有。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天然水域垂钓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水域垂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垂钓品种、时间、范围、方式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源监测,适时发布全省垂钓品种目录(可垂钓清单),规定可以垂钓的水生生物品种、数量、重量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科学划定辖区内允许垂钓区域(可钓区)范围和可垂钓时间,可钓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视为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范围,可垂钓时间以外的时间视为禁止垂钓时间。可钓区范围和可垂钓时间应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以下区域不可划入可钓区,并要设立醒目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产卵场、育肥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二)自来水取水口、航标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高速公路边、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垂钓的水域。
  第八条 可钓区的垂钓应提倡“一人一钩或两钩”,提倡拟饵钓(“路亚钓”“飞蝇钓”等),但所用的钩门宽度不得超过1.6公分。重点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多杆(两杆以上入水进行垂钓)、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包括滚钩等)、笼子钩、连(联)体钩(沟门宽度超过1.6公分以上)、爆炸钩、串钩、锚钩(三角锚,沟门宽度超过1.6公分以上)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二)借助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可视锚鱼设备等)、鱼枪、弓弩、弹弓等工具;(三)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如菊酯类农药、有害诱鱼剂等)或物质进行打窝,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水生生物打窝或饵料;(四)使用未经批准的船舶(橡皮艇)、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第九条  禁止生产性垂钓行为,以下垂钓行为属于生产性垂钓:
  (一)使用多钩(多竿)垂钓的;
  (二)使用水上漂浮设施垂钓的;
  (三)单日钓获数量、总量超过规定的;
  (四)垂钓者将渔获物买卖交易的;
  (五)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属于生产性垂钓的。
  生产性垂钓行为按照非法捕捞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垂钓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水生生物。误钓后应立即报告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无明显损伤的第一时间放生。
  第十一条 钓获外来物种(如大嘴鲈鱼、小嘴鲈鱼、清道夫、鳄龟等)不得放回自然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县、乡镇主管部门。遵守可钓获数量、重量等有关可垂钓清单规定,多钓或误钓须立即放回原水域,禁止违规携带。
  第三章  垂钓准入、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成立全省垂钓行业协会,并支持协会强化管理,制定并实施天然水域垂钓准入和积分办法。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钓鱼节、钓鱼比赛等活动,正面引导科学垂钓理念,举办团体性(30人以上的)垂钓活动应提前10天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备,还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须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人为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章  垂钓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群众参与”原则,强化垂钓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发挥河(湖)长平台功能,建立健全群防群管和信息交流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监督、制止非法垂钓行为。设立值班制度,接受社会举报和公安部门转警,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强化垂钓管理和执法。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在天然水域开展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举报垂钓活动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满足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维护全省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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