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渔业安全领域“遏重大”百日攻坚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对下列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省籍渔船非法越界在我省管辖水域作业的行为;二、违反伏休规定的行为;
三、渔业捕捞辅助船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辅助的行为;四、擅自拆卸、关闭安全通导设备(包括VHF16频道)、篡改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行为;五、未按规定配备主要职务船员、船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搭客的行为;六、擅自改为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拖网及钓具从事其它作业类型(方式)的行为;七、随船携带、使用电脉冲等禁用渔具的行为;八、其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100000元。举报电话:967201。
举报地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2号)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