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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2-01-04 11:56:15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作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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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 《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 28日


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域垂钓行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

(三)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干流;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钓具、钓法,从水域中钓获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重点水域垂钓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重点水域垂钓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垂钓清单制度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资源监测及管理需求,适时发布全省重点水域禁止垂钓品种清单、禁止垂钓区域及时间清单、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清单,细化垂钓管理要求。

第六条  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垂钓。

各地应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规划辖区内非重点水域的禁钓区域及时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禁止垂钓区域及时间以外的区域、时间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进行休闲垂钓。

第七条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以下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一)多杆 (两杆及以上入水)、多线多钩、单线多钩(3钩及以上)、笼子钩、连 (联)体钩 (钩门宽度超过1.6厘米以上)、爆炸钩、串钩、锚钩 (三角锚,钩门宽度超过1.6厘米以上)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

(二)借助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可视锚鱼设备等)、鱼枪、弓弩、弹弓等工具;

(三)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如菊酯类农药、有害诱鱼剂等)或物质进行打窝,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水生生物打窝或饵料;

(四)使用船舶 (橡皮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使用的钓具、钓法;

第八条  垂钓应遵守有关清单规定,多钓或误钓须立即放回原水体。

禁止钓获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 《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生物物种。误钓后应立即报告县 (市、区)农业农村局,无明显损伤的放回原水体。

钓获 《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上的物种,不得放回开放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垂钓人员规范

第九条  各地可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和团体登记备案制度,推动垂钓管理信息化。

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垂钓人员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清单要求,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遵守环保规定,不乱扔垃圾,及时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渔政执法人员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依法履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具体参照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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